(2017)闽0481执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新立丰竹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安市森丰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43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福建新立丰竹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西洋镇福庄大坂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664820-X。法定代表人:陈永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永安市森丰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罗坊乡半村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194292-8。法定代表人:陈永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永安市三丰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西洋镇福庄大坂,组织机构代码证72973893-1。法定代表人:陈金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金国,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邢克秋,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建新立丰竹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安市森丰板业有限公司、永安市三丰人造板有限公司、陈金国、邢克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61450元,由福建新立丰竹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安市森丰板业有限公司、永安市三丰人造板有限公司、陈金国、邢克秋承担。因福建新立丰竹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安市森丰板业有限公司、永安市三丰人造板有限公司、陈金国、邢克秋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刑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建新立丰竹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安市森丰板业有限公司、永安市三丰人造板有限公司、陈金国、邢克秋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福建新立丰竹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安市森丰板业有限公司、永安市三丰人造板有限公司、陈金国、邢克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4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清湖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