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4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XX、罗其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XX,罗其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4191号原告: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C区华福路中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68923243B。法定代表人:姚伟祥,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宏,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XX,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罗其刚,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XX、罗其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施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