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苟贤林与杨昌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贤林,杨昌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630号原告:苟贤林,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郢,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昌伟,男,汉族,1976年7月19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海天苑A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66178201。诉讼代表人:黄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岚,女,汉族,1985年5月2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中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苟贤林诉被告杨昌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苟贤林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贤林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昌伟承担(已支付给原告苟贤林)。审判员 刘 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妹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