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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何海芳与唐持珍、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芳,唐持珍,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1034号原告:何海芳,女,汉族,1972年8月31日生,住江西省安远县。委托代理人:叶波、黄蕾芳,江西法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持珍,女,汉族,1977年1月21日生,住江西省安远县。被告:薛伟,男,汉族,1973年1月29日生,住江西省安远县,系被告唐持珍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芳诉被告唐持珍、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薛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海芳以与被告唐持珍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对被告薛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芳撤回对被告薛伟的起诉。审判员  黄荣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