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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3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保文与被执行人卢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文,卢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3314号申请执行人刘保文。被执行人卢清华。申请执行人刘保文与被执行人卢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卢清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工商、国土、车管、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培春审判员  辛 波审判员  张 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