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2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崔同玉与被告于孝霞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同玉,于孝霞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2民初480号原告崔同玉,男。被告于孝霞,女。原告崔同玉与被告于孝霞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崔同玉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光辉审 判 员 贾 岩人民陪审员 刘俊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鲍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