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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2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崔同玉与被告于孝霞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同玉,于孝霞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2民初480号原告崔同玉,男。被告于孝霞,女。原告崔同玉与被告于孝霞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崔同玉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光辉审 判 员  贾 岩人民陪审员  刘俊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鲍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