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陆广森、刘成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广森,刘成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陆广森,男,1967年2月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刘成卫,男,1963年1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陆广森与被执行人刘成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成卫应返还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受理费4600元及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刘成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李敦桑审判员 覃健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