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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2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朝格苏木人民政府与常金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朝格苏木人民政府,常金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2民初463号原告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朝格苏木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苏和巴特尔,系该苏木苏木达。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委托代理人陆向忠,男,内蒙古阿拉善右旗”123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金元,男,汉族,1956年5月12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朝格苏木人民政府诉被告常金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朝格苏木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朝格苏木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朝格苏木人民政府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朝格苏木人民政府承担。审判员  赵金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