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17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充化凤山微电影城开发有限公司、赵连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市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充化凤山微电影城开发有限公司,赵连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709号之一申请人:自贡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陈波,总经理。被申请人:达州市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赵永和,总经理。被申请人:西充化凤山微电影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被申请人:赵连贵,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的(2017)川0302民初17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现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充化凤山微电影城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曹 源人民陪审员 郑轶川人民陪审员 罗仲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梓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