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贵阳金阳商业步行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洁、贵阳云岩贵古摄影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金阳商业步行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洁,贵阳云岩贵古摄影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5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金阳商业步行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大道碧海花园碧水云天碧涟阁一栋六单元2层1号。法定代表人:赵为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洁,女,汉族,1968年01月21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贵阳云岩贵古摄影店,住所:贵阳市云岩区富水北路101号。负责人:吴洁。本院在执行贵阳金阳商业步行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洁、贵阳云岩贵古摄影店民事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洁、贵阳云岩贵古摄影店与申请人贵阳金阳商业步行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115执105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云审 判 员 闻云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