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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9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陈鲁吉与朱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鲁吉,朱恭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9195号原告:陈鲁吉,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恭林,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鲁吉与被告朱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鲁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