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9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陈鲁吉与朱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鲁吉,朱恭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9195号原告:陈鲁吉,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恭林,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鲁吉与被告朱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鲁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