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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分家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3147号原告:杨某,女,1944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女,成年,汉族,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免予收取,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焦建航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人民陪审员  温大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 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