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分家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3147号原告:杨某,女,1944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女,成年,汉族,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免予收取,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焦建航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人民陪审员 温大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 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