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8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乔绍军与洪根勇、杨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绍军,洪根勇,杨丽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327号原告:乔绍军,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根勇,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杨丽兰,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乔绍军与被告洪根勇、杨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乔绍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绍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2170元,由原告乔绍军负担。审判员 王鸣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