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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执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崔传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崔传龙,崔传承,刘霞,高洪玲,山东禹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21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法定代表人鲁海峰,行长。被执行人崔传龙,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被执行人崔传承,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被执行人刘霞,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被执行人高洪玲,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被执行人山东禹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崔传龙、崔传承、刘霞、高洪玲、山东禹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崔传龙、崔传承、刘霞、高洪玲、山东禹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43483.6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