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3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灵璧县天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兴邦标牌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璧县天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兴邦标牌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463号原告:灵璧县天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5578340534(1-1),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钟灵大道东段紫金城小区。法定代表人:胡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龙,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兴邦标牌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354992326M,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骆驼山工业园区68-1号。法定代表人:刘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灵璧县天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兴邦标牌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灵璧县天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灵璧县天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璧县天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