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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段金海与杨彦忠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金海,杨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段金海。被执行人:杨彦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金海与被执行人杨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7)甘0981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彦忠应履行案件款200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200元,合计20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杨彦忠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文礼审 判 员  梁 鸿代理审判员  魏万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君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