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与李先友、徐治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李先友,徐治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12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塔山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215801606P。法定代表人:胡文光,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忠骆,男,1972年3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本科文化,原告支行业务部经理,住安顺市平坝区。委托代理人:王豫红,男,1967年7月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本科文化,原告支行业务部副经理,住安顺市平坝区。被告:李先友,男,1959年9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平坝区。被告:徐治英,女,1959年7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被告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2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203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