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0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本进、于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本进,于少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036号原告: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80479663F,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德胜置业大厦5号楼8层。法定代表人:温哲屹,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银,山东启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春,山东启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本进,男,1987年7月18日生,汉族,现住址。被告:于少磊,男,1983年7月23日生,汉族,现住址。原告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本进、于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王本进、于少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王本进、于少磊应诉。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本进、于少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本院查证后被告王本进、于少磊的送达地址仍不能确定,原告也不申请公告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宇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