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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福建闽凯建材有限公司与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闽凯建材有限公司,张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581号原告:福建闽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松下镇大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85331402P。法定代表人:林金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进禄,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华,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荣,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福建闽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闽凯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计289元,由福建闽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绍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邢颖晶书 记 员 陈舒雨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