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襄阳庆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斌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庆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斌涛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民初3045号原告:襄阳庆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城区禅溪路269-1号怡虹公寓。法定代表人:徐子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纯,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冬,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告:王斌涛,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原告襄阳庆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平公司)与被告王斌涛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庆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纯、朱冬冬以及被告王斌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庆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斌涛返还庆平公司超额预付的劳务承包费101728元;2、王斌涛向庆平公司缴纳质量保证金99895.85元(1997917元×5%);3、王斌涛支付庆平公司违约金599375.1元(1997917元×30%);4、案件诉讼费用由王斌涛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1日,庆平公司与王斌涛就万科传奇项目汉口传奇一期A1#、A6#楼水电安装劳务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对工程承包方式、承包价格、价款结算和支付��及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施工期间,双方于2015年10月15日就汉口传奇二期8#、10#楼及地下室水电安装劳务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除约定的承包价款与上述合同不同外,其他合同约定与上述合同基本相同。二份合同施工期间,双方对王斌涛劳务承包施工进度、项目结算单价及时进行了确认,并进行了阶段性结算,截止2016年9月28日,庆平公司累计支付王斌涛劳务费(含其他生活借支)2099645元。2016年9月下旬起,因王斌涛班组民工以庆平公司拖欠民工工资为由停工,导致项目现场处于瘫痪状态,后在公安部门协调下,王斌涛在《万科汉口传奇K6地块水电王斌涛班组已做施工面测算》中对劳务施工总面积、单价等进行了书面确认,确认王斌涛的劳务承包费总额为1997917元。此后,王斌涛退出工程施工,但未退还多付的劳务费101728元,王斌涛应承担此款返还责任。王斌涛班组民工停工导致项目现场处于瘫痪状态,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王斌涛应依约支付庆平公司违约金599375.1元。合同约定工程保证金为5%,王斌涛应按此约定向庆平公司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99895.85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庆平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王斌涛辩称,庆平公司主张的209万元付款中,有9月9日付款351645元和6月12日付款125000元未支付王斌涛。《万科汉口传奇K6地块水电王斌涛班组已做施工面测算》中载明的单价和劳务费总额1997917元,系由庆平公司单方核算确定,该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也不公平,测算表中还漏算了一些合同外用工,王斌涛当时未对劳务费总额予以确认。综上,庆平公司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坐落武汉市江汉区“万科传奇项目”汉口传奇一期、二期项目的劳务由庆平公司承包。2015年3月11日,庆平公司与王斌涛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庆平公司将汉口传奇一期A1#、A6#楼的给排水、强弱电、安装部分的劳务分包给王斌涛施工。合同对工程承包方式、承包价格、价款结算和支付以及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王斌涛组织人员入场施工。同年10月15日,双方就王斌涛承包汉口传奇二期8#、10#楼及地下室水电安装劳务再次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除承包价款与上述合同不同外,其他合同约定与上述合同基本相同。以上两份合同均约定:乙方(王斌涛)中途以任何加价,不服从甲方(庆平公司)项目部管理、停工闹事等不良行为发生,违者甲方有权给予乙方承包价下浮百分之三十处理;本工程保修金为百分之五,保修期限二年。上���劳务施工期间,经王斌涛办理领款手续后,庆平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9月28日期间以预付款、年终付款、前期结算款以及借款方式向王斌涛支付劳务费合计2099645元。2016年9月下旬起,王斌涛班组民工以庆平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停工,经庆平公司与王斌涛协商后,王斌涛退出施工,双方所签合同终止。同时,庆平公司制作《万科汉口传奇K6地块水电王斌涛班组已做施工面测算》材料一份,其中载明了项目名称、施工界面、单价、合价和总价为1997917元。王斌涛在该材料下部签字和捺印,并手书“以上工程量确认无异议,单价疑义以第三方评估的单价为准。”王斌涛退出劳务施工后,庆平公司将劳务发包他人施工。后庆平公司向王斌涛主张退还多付的劳务费和违约责任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庆平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一份《万科项目水电安装工程单价组成���认单》,确定了九项项目的高层单价和超高层单价,并载明:“本表综合单价作为平时每月办理付款及办理结算的依据,其他未说明内容按原合同单价执行。”王斌涛和项目部经理等人在落款处签名。审理过程中,庆平公司向本院提交《王斌涛班组施工面结算分析表》一份,确认王斌涛班组劳务费总额为2002235.15元。本院认为,庆平公司与王斌涛签订两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后,王斌涛已组成人员入场施工,因王斌涛班组人员与庆平公司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导致双方协商后终止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王斌涛实际完工的劳务工程量和劳务费标准结算和支付劳务费。庆平公司对已付劳务费2099645元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庆平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9月28日期间以预付款、年终付款、前期结算款以及借款方式向王斌涛支付劳务费合计2099645元的证据材料,���中包括2016年9月9日付款351645元及同年6月12日付款125000元在内的《借支单》等全部领款单据上,均有王斌涛签名和捺印,王斌涛否定未收到部分款项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故庆平公司主张已付劳务费2099645元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王斌涛劳务费总额的确认问题,本院认为,庆平公司提交的《万科汉口传奇K6地块水电王斌涛班组已做施工面测算》材料中,除王斌涛认可已完工的施工面积应予确认外,其中载明的劳务费单价,因部分与《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万科项目水电安装工程单价组成确认单》载明的单价不符,且王斌涛当时对单价提出异议,并要求以第三方评估结论为准,故该测算表中载明的1997917元劳务费总额,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庆平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庆平公司提交的《王斌涛班组施工面结算分析表》确认的劳务费总款为2002235.15元,也不能证明其已多付劳务费101728元的主张。综上,庆平公司要求返还101728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王斌涛为自然人,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条(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施工企业名义的……”的规定,涉案两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应认定无效,故庆平公司向王斌涛主张违约金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合同无效,且双方协商一致后已终止合同,庆平公司要求王斌涛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襄阳庆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05元,由原告襄阳庆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襄阳庆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已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毅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