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唐体菊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体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11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体菊,女,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6月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仁检公诉刑诉[2017]第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体菊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子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体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月,被告人唐体菊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张艳”的虚假身份,诱骗廖某与自己谈恋爱,便于以谈恋爱为条件骗取廖某钱财。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唐体菊先后以购买驾驶证、项链、手机、开化妆品店等理由,共计骗取廖某93000余元。2017年6月2日,被害人廖某发现自己钱财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日,公安民警接警后,遂电话联系被告人唐体菊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唐体菊接到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体菊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廖某的全部损失,被害人廖某对其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体菊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钱包交易明细,结婚登记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领条,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证人黄某、蒲某的证言,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被告人唐体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体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93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唐体菊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唐体菊的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体菊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体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仲明镜人民陪审员 武 珺人民陪审员 赵淑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