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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杨国荣、陈氏等与田茂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荣,陈氏,田茂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娄底支公司涟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3027号原告:杨国荣,男,1969年8月1日出生,苗族,住织金县。原告:陈氏,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苗族,住织金县。被告:田茂刚,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印江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娄底支公司涟源支公司,住所地涟源市石马山镇人民东路社会福利总厂1-3号门面。负责人:谭润四。原告杨国荣、陈氏与被告田茂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娄底支公司涟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杨国荣、陈氏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荣、陈氏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荣、陈氏撤诉。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计889元,由原告杨国荣、陈氏负担。审判员 陈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维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