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悟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德尔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金镒欣精密模塑有限公司、谢建安、陶为银、韩然、陶为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悟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德尔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金镒欣精密模塑有限公司,谢建安,陶为银,韩然,陶为金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555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199号新地中心2705。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豪,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叶青,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悟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364号。法定代表人:韩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德尔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364号。法定代表人:陶为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金镒欣精密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临湖镇平安路1199号。法定代表人:谢建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建安。被告:陶为银。被告:韩然。被告:陶为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悟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德尔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金镒欣精密模塑有限公司、谢建安、陶为银、韩然、陶为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2元,减半收取计583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13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伟明人民陪审员 韩国英人民陪审员 季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鲁松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