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白冰与李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冰,李守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民初2349号原告:白冰,男,198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李守锋,男,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矿区。原告白冰与被告李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守锋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沙发款6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荥阳市如意坊家居厂(位于荥阳市李克寨老二电北门)经营者,被告系家居经销商,双方一直有业务往来。2015年2月15日,被告从原告厂里拉走沙发一套,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6年1月8日,被告又从原告厂里拉走大双拐、小双拐沙发各一套,共价值人民币3200元,为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沙发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被告李守锋未进行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15年2月15日,被告李守锋购买原告白冰沙发,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共欠沙发款3000元整(叁仟圆整),欠款人:李守锋,15年2月15日”。2016年1月8日,被告再次购买原告沙发,并为原告出具收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收到大双拐、小双拐各一套,李守锋,2016年元月8日”。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沙发款,被告至今未付,双方形成纠纷。另查明,原告所卖大双拐沙发售价2500元、小双拐沙发售价2000元。庭审中,原告主张是以1650元的出厂价将大双拐沙发一套卖给被告,以1550元的出厂价将小双拐沙发一套卖给被告。本院认为:被告李守锋欠原告白冰沙发款62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款手续及收货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请求被告支付6200元沙发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守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白冰沙发款6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守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书伟审判员 赵 霞审判员 李志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