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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杜红与何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红,何小波,何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294号原告:杜红,女,仫佬族,1989年2月14日生,贵州都匀市人,住都匀市。被告:何小波,男,民族不详,1982年9月15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第三人:何小勇,男,民族不详,1985年10月2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红与被告何小波、第三人何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红未预交完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向其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杜红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76元,已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杜红负担。审 判 长 周 黔 江人民陪审员 索 绍 龙人民陪审员 马 绍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萍(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