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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禹诉被告营口道源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禹,营口道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941号原告:王禹,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海城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泽,系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道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东城办事处路西社区东顺花园4号楼。原告王禹诉被告营口道源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禹负担。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王 茹审判员  顾 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