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8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罗来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罗来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828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599号。负责人:程利,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该公司员工。被告:罗来兴,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被告罗来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经本院多次联系均无法找到被告罗来兴,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全部退回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陆恋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世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