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家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家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纹江东路107号。法定代表人:宋小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达兵,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波,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员工。被执行人:申家久,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执行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家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偿的债权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欠款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及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62.53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阳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