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l7)皖1623民初4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李兵山等与张茂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兵山,刘玉娥,李双美,李美丽,张茂林,利辛县驿达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l7)皖1623民初4073号原告:李某,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系李会霞丈夫。原告:李兵山,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系李会霞父亲。原告:刘玉娥,女,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系李会霞母亲。原告:李双美,女,200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系李会霞长女。法定代理人:李某,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系李双美父亲。原告:李美丽,女,200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系李会霞次女。法定代理人:李某,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系李双美父亲。原告共同委��诉讼代理人:兰钰,利辛县张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茂林,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利辛县驿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国际丝网城11栋109室。法定代表人:王洪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士琦,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96416692R(1-1)法定代表人:储强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龙,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李兵山、刘玉娥、李双美、李美丽与被告张茂林、利辛县驿达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l7年7月20日立案���五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李兵山、刘玉娥、李双美、李美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李兵山、刘玉娥、李双美、李美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按件收取计100元,由李某、李兵山、刘玉娥、李双美、李美丽负担。审判员 魏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萍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