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6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6执61号申请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本院在执行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储蓄情况,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执行到位4600元,尚有65400元未履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绍伟审判员 杨 冬审判员 黄庆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