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德生与吴明海罗文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生,吴明海,罗文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626号原告:唐德生,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吴明海,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罗文仲,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唐德生与被告吴明海、罗文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唐德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德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唐华强人民陪审员 代永久人民陪审员 袁平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覃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