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光前与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739号原告(并案被告):李光前,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时红,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并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邓永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星,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并案被告)李光前与被告(并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并案被告)李光前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并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并案被告)李光前与被告(并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并案被告)李光前与被告(并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并案被告)李光前撤回对被告(并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二、准予被告(并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原告(并案被告)李光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并案被告)李光前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曹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粮逸书 记 员 王昶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