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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4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华与黄子贵、罗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黄子贵,罗敏敏,罗自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4090号原告:王华,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黄子贵,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罗敏敏,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罗自力,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王华与被告黄子贵、罗敏敏、罗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华于2017年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黄子贵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罗敏敏、罗自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0日,被告黄子贵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及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载明借款期限。被告罗敏敏、罗自力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原告至今未能收回该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子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华借款10000元,该款利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一并计付;二、被告罗敏敏、罗自力对被告黄子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罗敏敏、罗自力承担本判决第一项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子贵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黄子贵、罗敏敏、罗自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翔人民陪审员  蔡仙花人民陪审员  项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