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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增冠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增冠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005号原告: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树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凯,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全,菏泽市牡丹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金同水,董事长。被告:济南增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侯瑞祥,总经理。原告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增冠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14元,减半收取计1857元,由原告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利军人民陪审员  姚保国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