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8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铮与曹飞敌、张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铮,曹飞敌,张华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8190号原告:王铮,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曹飞敌,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张华德,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铮与被告曹飞敌、张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铮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被告已归还借款,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铮承担。审判员 黄乐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梦婕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