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刑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浩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刑终252号原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浩,又名张勇,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商丘市,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3日被山东省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浩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豫1426刑初10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孙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孙浩不服,以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6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辉审 判 员 屈忠勇代理审判员 李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