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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执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XX与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周夏龙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周夏龙,洪嫦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0执1682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杜骏,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夏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夏龙,男,195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被执行人:洪嫦娟,女,195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1614号民事调解书XX申请执行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周夏龙、洪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1,62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人民币4,62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581元、被执行人周夏龙、洪嫦娟就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股票、车辆,但查明到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他公司股权,并实施查封,且告知申请人查封期限。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网上追查、曝光、上失信名单等措施。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强 康审判员 吴自全审判员 叶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先哲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