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7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7133号原告庞某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提出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屈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