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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7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7133号原告庞某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提出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屈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