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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民终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元江乐居热带水果商贸城有限公司、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元江乐居热带水果商贸城有限公司,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民终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元江乐居热带水果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道办兴元路**号。法定代表人:艾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智,云南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宾川路**号。法定代表人:苟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元江乐居热带水果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428民初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居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南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南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南方公司应对其已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按质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完成举证责任,才有权要求其给付工程价款。一审中,南方公司既不能提供进场通知、签证文件、工程备忘录、施工日志等证据证明其同意南方公司进场施工并提供了原始资料、勘察工作如何完成及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有经其确认符合双方约定标准,并经其验收满足工程质量的勘察成果。总之,南方公司提交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复印件及水果商贸城建设照片四张并不能证明该公司如期按质量完成了工程勘察任务并交付了成果资料。因此,一审认定南方公司按约定开展了初勘及详勘工作并提交了勘察成果报告,显然缺乏有效证据加以证实,属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中其提交的与昆明工程勘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及岩土工程详细勘察任务书、与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足以证实工程勘察工作实际上是由昆明工程勘察公司承做的,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系在举证、质证及认定争议事实上采用双重标准,裁判极不公,令人难以信服。南方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南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乐居公司给付工程欠款371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53253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共计724753元,2016年10月8日后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工程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13日,南方公司与乐居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乐居公司委托南方公司承担元江芒果国际城初步勘察(及以后详细勘察)任务;初步勘察预计钻探工作量4000米,详细勘察工作量待设计阶段详勘时布设工作量;勘察工作定于2014年4月15日开工,2014年5月25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本次勘察工作按每米110元综合单价计取费用,本次勘察费预算为440000元,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50%,计220000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支付勘察人25%,计110000元,发包人在建筑物基础完成时支付勘察人20%,计88000元,剩余5%,计22000元,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给勘察人;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本建设项目详细勘察待设计阶段时仍由本合同勘察人承担勘察任务,工作单价不变,勘察工作量按国家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布设。事后,南方公司按约开展初步勘察工作,2014年5月,南方公司向乐居公司提交了东南亚(中国·元江)热带水果商贸城建设项目建筑场地初步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然而,乐居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南方公司支付勘察费用。2014年12月29日,乐居公司与南方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乐居公司委托南方公司承担热带水果商贸城售楼中心详勘任务;预计勘察工作量为共布设钻孔12个,孔深15—20米,钻探工作量210米,剪切波速测试孔2个,孔深20米,波速测试工作量40米,预计总工作量250米;合同签订后次日进场施工,现场工作完成后25日内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综合单价110元/米计取费用;本工程勘察费用预算为31500元,合同生效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费用;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钻机进场运输及搬迁费用来回共计4000元,由发包方承担,本次勘察总费用为31500元(施工费用27500元+钻机运输及搬迁费用4000元),2015年2月8日前付清《中国·元江芒果国际城建设项目初勘项目》全部工程款440000元。事后,南方公司按约开展详勘工作,并于2015年1月底向乐居公司提交了东南亚(中国·元江)热带水果商贸城售楼中心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2015年2月10日,乐居公司向南方公司支付了10万元初步勘察费。其余勘察费用经南方公司催要未果。现南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决。另查明,南方公司具有云南省建设厅颁发的乙级工程勘察证书,证书编号为234806—KY;2015年2月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3年期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6%;在诉讼中,南方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云0428民初585号民事裁定,对乐居公司的财产在724753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查封,南方公司预交了4144元保全费。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南方公司与乐居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该两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南方公司按合同约定开展了初勘及详勘工作,并按约向乐居公司提交了东南亚(中国·元江)热带水果商贸城建设项目建筑场地初步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东南亚(中国·元江)热带水果商贸城售楼中心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然而,乐居公司仅以2015年2月10日向南方公司支付了10万元初勘费,乐居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了违约行为。现南方公司要求判令乐居公司及时给付尚欠勘察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乐居公司未按约给付勘察费用,其行为已违约,现南方公司要求乐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理由成立。对乐居公司提出南方公司并未实际履行勘察合同及未将勘察报告提交给乐居公司的辩解,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相一致,且乐居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对乐居公司提出其工程勘察实际上是由昆明工程勘察公司承做的辩解,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南方公司不予认可,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也不予采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南方公司要求按日千分之一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乐居公司提出对过高的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整的辩解理由成立,应予以采信。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为标准,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以年利率9%计算。因此,对南方公司在本案中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中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南方公司与乐居公司在第二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中约定初勘费用440000元在2015年2月8日之前付清,因此,初勘费用的逾期日期应从2015年2月9日开始计算。对31500元详勘费用的逾期日期按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经分段计算后,上述371500元工程款本金至2016年10月8日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为55791.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遂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元江乐居热带水果商贸城有限公司向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给付工程款371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5791.92元(暂计收至2016年10月8日),共计427291.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2016年10月8日后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9%计算至371500元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南方公司提交《工作量表》两份,欲证明初勘时钻孔的情况。乐居公司质证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经审查,该证据系复印件无原件核实,且乐居公司也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经二审审理,乐居公司对原判认定南方公司按合同约定开展初勘及详勘工作,并提供了初勘及详勘报告提出异议。对该争议事实将在说理部分一并评析,对原判认定的其余案件事实,因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南方公司与乐居公司均认可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故应确认两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乐居公司上诉主张南方公司未按约开展初勘及详勘工作,也未提供相应的勘察成果。经查,2014年12月29日,乐居公司与南方公司签订了第二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即详勘合同时,该合同第八条已明确载明“2015年2月8日之前付清《中国·元江芒果国际城建设项目初勘项目》全部工程款440000元(肆拾肆万元整)。”结合乐居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南方公司支付了初步勘察费100000元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南方公司已按第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初勘作业并已提交了初勘成果。如乐居公司未收到初勘成果并认可该成果,双方不可能在上述合同中确认工程款并约定付款期限,且乐居公司之后还实际支付部分初勘费用,故原判认定南方公司按合同约定开展了初勘工作,并按约向乐居公司提交了东南亚(中国·元江)热带水果商贸城建设项目建筑场地初步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正确。南方公司提交的东南亚(中国·元江)热带水果商贸城售楼中心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中,除其的勘察报告外,还有附表、附图及附件,在附件中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东南亚(中国·元江)热带水果商贸城售楼中心详勘12个勘察孔的送检土样进行了实验分析,并出具了检验报告;云南省地震工程研究院通过对ZK7和ZK9号钻孔进行现场测试共完成40个测点后也出具了东南亚(中国·元江)热带水果商贸城售楼中心建设项目波速测试报告。结合南方公司的勘察报告与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检验报告、云南省地震工程研究院的波速测试报告,能够认定南方公司已实际完成了详勘工作并形成了详勘报告。综上分析,南方公司既已按约进行初勘及详勘工作,并提交了勘察成果,乐居公司理应按约支付相应勘察费用,故乐居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乐居公司应向南方公司支付371500元初勘及详勘费用正确,应予支持。至于逾期支付违约金问题,经查,原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违约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根据合同约定分段计算违约金正确,亦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乐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709元,由上诉人元江乐居热带水果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卢 伟审判员 方明慧审判员 吴晓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玮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