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卢廷玉、杨秀琼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廷玉,杨秀琼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12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廷玉,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蒋建全,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秀琼,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廷玉、杨秀琼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卢廷玉、杨秀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陈清露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9时许,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恒鑫名城小区因车库收费问题发生业主围堵车库事件,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石桥铺派出所民警张某、李某以及维稳队辅警薛某等人赶至现场处理该警情。期间,民警张某在劝离围堵车库的被告人卢廷玉时,卢廷玉暴力反抗,先用脚踹踢张某左小腿,继而又咬住张某左手中指,后被带至警车后又将辅警薛某左脸部抓伤。民警李某在劝离围堵车库的被告人杨秀琼时,杨秀琼暴力反抗,用手将李某的右脸部抓伤。随后卢廷玉和杨秀琼被强制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李某、薛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廷玉、杨秀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证人张某、李某、薛某、陈某、罗某的证词,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医院病历及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卢廷玉、杨秀琼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廷玉、杨秀琼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卢廷玉、杨秀琼到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卢廷玉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廷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32日。)二、被告人杨秀琼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32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