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潘泽彪与徐州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泽彪,徐州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汪锡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潘泽彪,男,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州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北沟街道田吴村。法定代表人:牛玉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棠张镇人民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商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汪锡亮,男,1973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泽彪与被执行人徐州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汪锡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潘泽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81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青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