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徐达山与李志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达山,李志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760号申请执行人:徐达山,男,194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志恒,男,194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达山与被执行人李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