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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6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董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天津市胜宇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董官庄村村民委员会,天津市胜宇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627号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董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春明,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江,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市胜宇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产业功能区1号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国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锁,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董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天津市胜宇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董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董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秀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