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0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何改革、王巧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改革,王巧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0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改革。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夫钦,登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巧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敏。上诉人何改革因与被上诉人王巧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改革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改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何改革撤回起诉及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审原告何改革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上诉人何改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宗红审判员 张向军审判员 侯军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蒙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