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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3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庆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3134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李某庆,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因本案于2017年7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庆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李某庆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李某庆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 决 一、被告人李某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李某庆在缓刑考验期(六个月)内在公共场合饮酒。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翔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 美 苑 书 记 员 钟 莹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