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3执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蔡耀华、洪志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耀华,洪志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778号申请执行人:蔡耀华,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洪志光,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蔡耀华与被执行人洪志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蔡耀华向本院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7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贵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 洁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