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5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内蒙古昆仑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昆仑建材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033号原告:内蒙古昆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67692XXXX法定代表人:崔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君毅,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李永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泽英,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锋,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内蒙古昆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4)赛商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内01民终3580号民事裁定,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4)赛商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发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内蒙古昆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昆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内蒙古昆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尚陆林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人民陪审员  王宝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继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