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5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5652钱锡忠与葛鹏翔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锡忠,葛鹏翔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5652号原告:钱锡忠,男,1965年1月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栋,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鹏翔,男,1988年6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良,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福,男,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锡忠与被告葛鹏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锡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钱锡忠负担。审判员 管晨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