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惠芳与林成志、朱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芳,林成志,朱智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3450号原告:陈惠芳,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力宁,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成志,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朱智慧,女,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陈惠芳与被告林成志、朱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陈惠芳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成志、朱智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惠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成志、朱智慧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惠芳撤回对被告林成志、朱智慧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陈惠芳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洪佩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艺红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