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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9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麴志彬与李永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麴志彬,李永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9875号原告:麴志彬,男,1971年7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兴,男,1957年8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麴志彬诉被告李永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之行为,未违反法律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麴志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佳悦 搜索“”